体育军训部公共财物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04 浏览次数:

 加强对办公设备、体育场馆设施、体育教学器材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训练及行政办公等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购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体育军训部所有物品、器材设备的申购必须执行规定程序,即科室负责人提出具体申请→部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列入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条 申购的物品、器材和设备须事先明确使用人(保管人)、用途、价格及数量,并出具详细材料提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所购物品、器材和设备的财务及有关资产凭证手续统一由专职实验员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由专职实验员与保管人共同办理。

第四条 器材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制,保管使用人必须办理完整的领用手续并对其所保管使用的器材设备负全责,无论是主、客观原因所造成损坏、丢失的都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并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每年度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抽查,各科室负责人与教职工必须全力支持和无条件地给予配合。检查期内,未能按时完成出示被检物品,按丢失处理。

第二章  出借与管理

第六条 贵重的或固定的器材设施,原则上不允许出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部班子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一般性器材设备出借外部门单位须办理正常手续,出具借条,经部主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部内职工借用器材、财物等,须由分管领导签字,由实验室专职实验员办理。

第九条 出借的器材、设备和财物在出借到期后须由经办人负责催还。

第三章  赔偿与处理

  第十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器材和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者,均应按全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有关机关处理。

1故意造成的损坏和丢失者;

2非保管使用人未经同意直接造成损坏和丢失者;

3擅自拆改或解体器材设备者。

第十一条 由主观原因如保管不慎,使用不当而非故意造成的器材、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折旧价的60%赔偿。

第十二条 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造成器材、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折旧价的40%赔偿。

第十三条 按正常方法保管和使用,完全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拒因造成损坏、丢失的,可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处理情况和方式,必须经部班子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丢失的教学用消耗品,按实物酌情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军训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