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运动场地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2-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运动场馆(场地)及体育器材设备的管理,提高场馆(场地)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场馆(场地)及体育器材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为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群体活动以及其他核准的活动提供的公共场所及设备,包括体育运动场馆、运动场地、配套的建筑、体育器材设备设施等等。

第三条  运动场馆(场地)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口管理的原则。体军部各相关职能中心、科室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场馆管理有序、高效。

第四条  体军部办公室负责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的使用审核,场馆中心、体育馆负责协调安排。

第五条  在确保学校大型活动、体育教学、校代表队训练、群体活动及核准的赛事活动、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体育锻炼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适量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等实行“确保教学训练、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保证教学、训练、群体活动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等实行“规范审批,安全有序”的管理原则,维护好校园秩序与校园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第八条  严禁在运动场馆(场地)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活动举办方必须服从体军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安排。

第九条  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训练需求和群体活动的前提下,由体军部统筹整合,调剂使用。对外有偿服务仅限健康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体育竞赛和训练活动,活动组织者及参加人员应自觉遵守运动场馆(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禁止未经体军部批准(授权)以外的任何部门与个人借任何名义,擅自利用运动场馆(场地)资源举办任何活动。

第三章  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训练、群体活动使用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由体军部场馆中心、体育馆统筹安排,并报体军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如需要在非学校教学计划内使用运动场馆(场地)开展活动的,需以书面形式向体军部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由场馆中心、体育馆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非校内单位(个人)如需要使用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开展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体军部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同时提交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活动许可批文,经体军部审核、签订使用协议书,并开具《浙江工业大学运动场馆(场地)、体育器材设备使用通知单》,由场馆中心、体育馆统筹安排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设备严禁私人外借外租。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四条  馆内各种活动器械及辅助物品,未经馆办同意,不得携带出馆。入馆活动者如随意损坏物品,照价赔偿。雨天入馆活动,禁止雨具携入活动馆内。

第十五条 运动场馆(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在明显处标明);场馆工作人员要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对馆内器械及辅助用品必须及时检查保养,及时维修。消防装置、设备和运动场馆、器材室、管理室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运动场馆(场地)的水电和仓库等由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各运动场馆(场地)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岗位职责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晚间值班人员就寝前必须全面巡视体育场馆,以防止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存在。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突发事件的人员疏散、报警等应急程序。管理工作要做到严格要求、勤劳操作、文明有礼、管理育人。

第十九条  凡违反运动场馆(场地)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运动场馆(场地)的使用接受场馆监督小组监督,场馆监督小组由体军部、校工会、计财处、学生处、校团委相关人员、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体军部党总支纪检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体军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