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军训部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体军部的内部管理,根据校请假、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具体情况,经多次讨论,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假期的条件和要求
1、教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或因病因伤需休息者,可以申请假期。
2、不论公事、私事或伤病等原因,申请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期开始后的第一工作日内托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的时间
1、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一个星期向部门办理续假手续,一次性请假期限,总计不超过1年。申请因私出国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和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小产为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轮休时间可顺延。符合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有关规定,工作岗位离得开的女教职工可以申请6个月哺乳假,也可以申请独生子女产假(含法定产假)。
3、结婚假假期为3天。
4、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本人赡养或抚养的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去世,丧假为3天。对去外地奔丧的可适当考虑往返的路程期。
三、批准假期的权限和手续
1、病假或事假在1天内(病假凭校医院证明,其他医疗单位证明须经校医院签署意见,下同),由课程负责人审批并报部办公室备案;部集体活动(如部教研活动等)和办公室行政人员的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2天以上15天以内的病假或事假,婚假、丧假、护理假等,由部主管领导审批,部办公室统一备案。
3、15天以上的病假、事假和产假,经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批;哺乳假、一年的计划生育产假,经部主管领导同意,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上,去境外或港澳的各种假期,经部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5、部领导的各种假期均由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校办通知人事处备案。
四、假期待遇
1、因私事假累计达3天以上,7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4;累计达7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2;累计达15天至30天以内,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事假超过三个月,由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处理。为了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外出培训或进修按学习假处理,其标准为:请假7天以上,30天以内,发放岗位津贴的1/2;请假30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发放当月岗位津贴的1/4;请假2个月以上的停发岗位津贴。
2、因病请假累计达7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4;累计达15天以上,25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2;累计达25天以上至3个月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者停发当年岗位津贴;超过一年者按学校规定处理;因公导致的伤病假可另行处理。
3、教职工的正常婚假、丧假,其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女职工产假期间岗位津贴停发。其它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销假与旷工
1、教职工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须到批准机关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2、对于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假,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在3天以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达3天以上,7天以内,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累计达7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累计达15天(含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达30天的予以辞退。
六、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体军部。
发布于:2013-5-8